关于重申招标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施飞洋发布时间:2021-01-12浏览次数:2495

关于重申招标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学校党委关于开展“执行制度不严”专项检查的精神,现就我校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管理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采购意向公开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 号)文件要求:

2021 日起,省级预算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二  招标项目立项管理

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招标项目立项管理办法》(校发〔20153)的文件要求:

一、学校各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以及科研经费等划拨资金或自筹资金,进行固定资产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出租经营权等经济活动,均须按程序立项。

二、学校招标项目立项工作由归口部门管理,负责相应项目立项的受理、论证和审批工作。

其他不属于归口部门管理负责的立项工作,由使用单位参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做好立项工作。

三、立项归口部门按审批权限分类组织项目审批工作。

(一)专项经费预算总额已确定,明细预算未确定到具体实施项目的,该具体项目实施前应按《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管理规定(修订)》(党发〔201735号)、《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经费使用的审签规定》(校发〔2017109号)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二)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考虑。确属急需,需要动用学校预留机动经费的,该具体项目实施前,由项目经费分管校领导提出意见,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通过后,由校长审批。

四、多家单位报批的相同项目的,由立项归口部门汇总后,统一办理立项手续,不得化整为零。

五、未按本办法立项实施的项目不予招标,财务处不予报销。

六、对擅自违反本办法进行立项审批,造成既定事实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  招标采购管理

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20286号文)文件要求:

一、学校各类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评委必须坚持公平公正,严格按章履职,遵守廉洁纪律,不得泄露项目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积极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学校各类招标采购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招标采购计划已获批准;

(二)招标采购项目的经费已经落实;

(三)具体申购单位、项目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已经确定;

(四)按规定应向政府部门或校内归口管理部门履行项目审批、审核、备案手续的,相关手续已完备。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以公开招标方式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五、申购单位预算在20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招标办进行“集中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能够使用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方式采购项目除外)。

六、申购单位预算在20万元以下项目采购,必须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20286号文)要求进行采购。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采购项目,统一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在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

七、基本建设工程、维修、改造、修缮、绿化等工程项目开展校内集中和分散采购活动时,申购单位应先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拟定工程量清单,要求供应商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有安全生产要求的项目,必须要求供应商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招标采购信息化建设类和服务器项目,方案必须经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审批同意。

九、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  经济合同管理

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20287号文)文件要求:

一、学校与外部单位或个人有经济往来的,除1万元以下即时结清或按规定可不订立书面合同外,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学校任何部门(单位)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以学校名义或以学校所属非法人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学校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学校的名义或以学校资产对外签订担保合同。不得作为保证人加入或承担其他主体依法或依合同应当承担的债务或责任。

三、学校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学校合同签订与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

四、禁止在实际工作开始实施或已实施完毕之后补签合同的行为。

五、禁止为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故意将本应一次签订的合同拆分为多个合同签订的行为。

六、通过公开招投标已确定供应商的,在合同起草时,价款支付方式、工期、清单、验收等主要条款须与招投标文件一致。

七、合同承办部门须将起草的合同送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重要合同和重大合同还必须报审计处进行审核。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同时作为合同承办部门起草的合同,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审计处审核。

八、合同需按照审核意见作出修改,未修改的不得用章。

九、经济合同签订原则上使用“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学校公章的,须经校领导审批,不得使用学院或部门印章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十、重大合同由学校法人代表签署,其他合同由学校法人代表授权合同承办部门行政负责人签署。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学校造成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他责任:

(一)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学校授权权限签订合同的;

(三)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四)丢失、擅自销毁或者隐匿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

(五)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行为,导致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采购验收管理

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采购验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828号文)文件要求:

一、采购验收工作根据“用户主导、多方参与、相互监督、权责明确”原则实行分工负责:

(一)采购人、采购单位(采购人所在中层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是采购验收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对采购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应遵照各类经济活动的要求规范验收。

(二)基本建设工程验收工作按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三)财务处作为学校采购活动中招标、采购、验收、使用、处置等工作环节的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国有资产等管理规定对采购质量和操作规范性进行监督,通常不直接承担具体验收工作。

二、验收责任人和责任主体单位应及时开展验收工作,因工作失职影响验收工作进度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验收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发生把关不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财务处    

20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