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1-07浏览次数:6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我校基建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投资体制改革、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核算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工程管理部门须于每月末向基建财务部门提交主管处长审批的次月资金使用计划表,基建财务部门汇总后,及时报送监察审计处审核,出具需款报告,经分管基建、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报送财务处,以便筹措资金,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第三章 前期费用管理

第四条 基本建设工程前期规费的缴纳,由基建处工程前期人员按有关规定,取得合法原始票据后,单笔前期规费在10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签字后,报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领导和主管处长审批;单笔前期规费在10万元以上的,还必须报分管基建、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可申请减免的前期费用,由工程前期人员详具报告,力争减免,可退回的前期费用,由工程前期人员妥善保管有关票据,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提供相关资料,尽早退回。

第四章 材料、设备采购管理

第五条 施工单位须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于30日前提出采购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方面的计划和要求,经基建处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计划材料部门。

第六条 凡已经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项目,由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采购。

第七条 5千元以下零星材料、设备采购,由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牵头进行市场调研,货比三家,提出采购方案,报主管处长审批后及时采购。

第八条 5千元以上的材料、设备采购,须由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填写《专项经费立项审批表》及《集体采购审批表》并在支付首笔材料、设备款时,提交基建财务部门。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材料、设备采购项目由主管处长审批;3万元以上材料、设备采购项目,经主管处长审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批量采购、分批到货的材料、设备采购,在招标限期内,只需第一次报批《专项经费立项审批表》及《集体采购审批表》。

第九条 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材料、设备采购,由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有关使用单位代表共同议标或竞价后采购;3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采购,由基建处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条 材料、设备到货后,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材料员和工程管理部门有关专业施工员负责对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规格进行验收。实行社会监理和跟踪审计的项目,所有材料、设备验收,都须监理工程师和跟踪审计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款的支付,严格按监察审计处审核的材料、设备供货合同执行,由供货单位填写《工程付款申请表》,经供货单位、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甲方代表签字并据此进行材料、设备款审批。3万元以下材料、设备采购,由经办人、验收人在材料、设备原始票据上签字后,经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领导核准签字,报主管处长审批;3万元以上材料、设备采购,还需报分管基建、财务的校领导审批。报销时必须附有监察审计处审核的合同,特殊情况须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工程甲供材料出库时,由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材料员和施工单位材料员同时在发料单上签字,将发料单及时送交基建财务部门进行核算,不得积压。

第十三条 自营工程用零星材料由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材料员开具自营发料单并签字,经工程管理部门专业施工员签字后,报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材料、设备质量保证金支付须由供货单位出具报告,经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领导签字后,报主管处长审批。

第十五条 基建处材料仓库定期盘库,基建财务人员协助、监督材料盘库,并在盘库表上签字,做到帐实相符。

第五章 工程款管理

第十六条 5千元以上基建工程项目,均须填写《专项经费项目立项审批表》及《基建工程项目审批表》并在支付首笔工程款时提交基建财务部门。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基建工程项目由主管处长审批;3万元以上基建工程项目经主管处长审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基建工程项目由监察审计处参加的工程招标小组进行校内招标;5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招标机构统一招标。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现场签证必须严格审批手续。3万元以下的现场签证由甲方代表、有关高工审核签字,经基建处工程管理部门领导审核后,报主管处长审批;3万元以上的现场签证由甲方代表、有关高工、工程管理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经主管处长审核,监察审计处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实行社会监理和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所有现场签证都须经过监理工程师和跟踪审计人员审查签字。不符合以上规定的现场签证,监察审计处决算审计时不予认可,基建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十九条 工程款的支付必须严格按照监察审计处审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付款申请表》,经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签字并据此进行工程款审批。单笔工程款在10万元以下的,由甲方代表审核签字后,经基建处工程管理部门领导核准签字后,报主管处长审批;单笔工程款在10万元以上的,还必须报分管基建、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工程甲供材料款及代垫费用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时从工程进度款扣回,不得积压。

第二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实施工程决算审计前,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80%,工程变更签证费用须在工程决算审计后支付。

第二十二条 工程决算审计根据监察审计处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3万元以下工程决算审计,由基建处工程预算人员审核;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工程决算审计,由监理工程师、基建处工程预算人员审核后报监察审计处审计;50万元以上工程决算审计由监理工程师、基建处工程预算人员审核及监察审计处审计后,报省有关审计部门审计。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时,外审项目须附有外部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内审项目须附有审核人员签字的工程决算书。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须由施工单位出具报告,经使用单位、甲方代表签字,基建处工程管理部门领导核准后,报主管处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工程勘探费、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等费用的支付根据监察审计处审核的合同,参照工程款审批额度逐级审批后支付。

第六章 业务招待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建处业务招待费实行总额控制,据实列支。2004年1月前开工的基建项目按以下比例超额累进计算: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1.2‰,2000-5000万元的不超过0.9‰,5000-8000万元的不超过0.6‰,80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0.3‰;2004年1月后开工的基建项目,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中土建及安装费用的1‰计算。单笔招待费在1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签字,经基建处相关科室领导核准签字后,报处长审批;单笔招待费在1000元以上的,还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制度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保证。基建资金的管理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其内容包括监督是否认真执行合同、有无超出合同规定范围的经济行为,对于超出合同的经济行为,基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凡采用“XX以上”者均包括“XX”本身,凡采用“XX以下”者均不包括“XX”本身。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若与上级文件规定有相抵触者,以上级文件规定为依据再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