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财务报销等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施飞洋发布时间:2021-01-12浏览次数:893

关于重申财务报销等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学校党委关于开展“执行制度不严”专项检查的精神,现就我校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管理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报销手续要求

(一)招标采购项目需严格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招标项目立项管理办法》(校发〔20153)和相应审批权限规定进行立项;严格执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20286号文)规定的招标采购方式,并提供文件要求的报销所需凭证;招标采购合同需严格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20287号文)要求履行审核、审批、用印流程;严格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采购验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828号文)及相关归口管理部门专项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严格按照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入库程序履行资产入库;违反上述任一制度规定的项目,一律不予报销。

(二)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要求,业务经办人必须提供与实际经济业务相符的真实合法的票据,限额连号票据视同一张票据,严禁拆分报销。

二、暂付款(借款)管理要求

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暂行)》(南信大财发[2015]2号)文件要求:

(一)暂付款只能用于因公的各项开支,因私借款一律不予借支。

(二)暂付款只能用于已列入预算项目的借支,未列入支出预算项目的暂付款不予借支。

(三)办理暂付款应“一事一借”,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暂付款单上应写明借款日期、用途、金额、开支项目、付款方式、预计报账日期、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暂付款单的各项内容应如实清楚填写,不得涂改。

(五)办理暂付款应加盖借款人所在部门公章,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项目)的暂付款负有催报清理责任,财务处应坚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暂付款应在一个月内予以冲销,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暂付款未按规定期限冲销,经财务处催报,无正当理由不报账或返还的,财务处将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借款人名单,并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或冻结该项目负责人所有项目经费。

(七)暂付款项不得长期挂账。借款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造成暂付款长期不能冲销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对方原因造成的暂付款无法收回或核销,并已尽追索义务的,在提供相关确信无法收回或核销的证明材料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后予以核销,但学校仍然保持追索权,有关单位或个人要予以协助。特别是对金额大的已核销的坏账,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要积极追索。

三、结算方式要求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

单张或者连号票据支付金额在1000元≤支付金额<2000元之间,须办理转账业务或者通过银行卡刷卡结算,报销时须附POS消费单,所刷银行卡应为经办人本人持有;2000元及以上商品或者服务支付必须对公转账,由学校对公支付给对方。收款单位需与合同、票据一致。

四、报销业务要求

各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超标准、超范围使用。

(一)国内差旅费

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校发〔201768号)文件要求:

1.城市间交通费

1)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在从非个人从外部获取的科研经费中报销差旅费,交通工具只能按行政职级标准报销。

2)公务机票购买方式请参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157号),国内机票报销须提供加盖中国民航发票专用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公务机票报销还需提供公务机票查验单。

2.住宿费

住宿费开支标准按江苏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出国(境)差旅费

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20272号)文件要求:

财务处负责对因公出访任务的经费来源落实情况进行审核,未落实经费的因公出访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因公出访结束后严格按照任务批件的因公出访团组人员、天数、路线及有关开支标准进行费用报销。

对于事先未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的团组,一律不予报销。

(三)劳务费

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8106号)、《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劳务酬金发放标准》要求:

1.劳务酬金标准是劳务酬金发放的上限,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及预算在标准限额内发放。

2.劳务酬金优先在各单位创收经费中列支,涉及有关专项的从相关专项中列支,原则上不得在校内部门预算基本支出中列支。

3.教职工参加学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会议,不得发放劳务酬金。

4.劳务酬金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至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5.劳务酬金必须履行事先报批手续,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申请审批表》,报人事处备案;如需报校领导审批的,按照财务相关规定报校领导批准。

6.严禁常规工作以加班名义发放劳务酬金。

(四)咨询费

按照《关于执行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的通知》(财发〔20178号)文件要求:

1.专家咨询费标准是咨询费发放的上限,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及预算在标准限额内发放。

2.财务项目代码“1”开头的事业经费发放专家咨询费,除提供《专家咨询费发放表》、网上酬金预约外,还需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向人事处提交《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申请报批表》,经相关领导、人事处审核后打印出一并作为附件报销。

3.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五)会议费

按照《江苏省省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苏办发〔201244号)、《江苏省省级机关会议管理补充规定》(苏财行〔201455号)、《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676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会议费开支综合定额标准的通知》(苏财行〔201744号)、《关于调整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发〔201711号)等文件要求:

1.各单位举行会议应履行事前报批手续。

2.会议原则上在校内召开,确需到校外召开的会议,校外开会饭店或宾馆应为四星级以下(含四星),不高于省政府集中采购相关标准。参会人员以本地为主(超过50%为本地人员)的会议原则上应在本地召开,不得到国家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除必须住会的情况外,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3.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4.会议期间发生专家咨询费、评审费等参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报销时须附专家工作单位、职称、联系方式、金额和签字。

5.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期间应安排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提供烟酒,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游览、参观活动,不得发与会议无关的其他物品。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6.国际会议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要求执行。

(六)公务接待(含外事接待)

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校发〔201862号)、《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务接待费用报销管理规定(修订)》(校发〔201863号)、《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外事接待管理办法(修订)》(校发〔2018185号)等文件要求:

1.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用餐标准。同城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安排用餐,确因工作午餐的,可安排工作简餐,不得超标准用餐。

2.公务接待餐费报销由接待单位在接待活动前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后随发票、公函、《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接待清单》、银行卡支付凭证一起报销。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上不予接待(学校邀请人员除外),如有特殊情况,须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务联系情况记录》。

(七)公务用车

按照《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校发〔20154号)文件要求:

1.公务用车费用报销按月进行,需提供公务用车情况月份汇总表,必须在次月内完成上月公务用车费用报销,逾期财务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2.一万元及以上用车费结算须附租车合同。

五、科研经费管理要求

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理工科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发〔201922 号)、《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理工科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校发〔201923 号)、《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理工科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933号)、《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人文社科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社发〔2018号)、《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人文社科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社发〔2018号)文件要求:

(一)外拨经费严格实行合同管理。进行科研经费外拨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计划任务书/合同,经科技处/社科处/科技产业处审核批准后,财务处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拨款进度及时转拨。

(二)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计划任务书约定和学校的各项财经规章制度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明确责任意识,合理安排经费支出,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在科研经费中列支与科研活动不相关的支出,或随意调账变动科研经费支出。

(三)纵向科研项目设备费的预算原则上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项目其他直接支出的,按其他科目预算调整程序办理;设备费的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增,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四)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科研经费;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实体或个人;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罚款、捐款、赞助及其他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

(五)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接受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委托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批复的预算和计划任务书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财务处    

20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