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建设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

发布者:左娟发布时间:2018-07-17浏览次数:146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建设工程变更的发生和幅度,规范工程变更及签证的行为和程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有效控制项目投资,预防与控制廉政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为建设单位、由基建处负责工程管理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维修、装修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功能与用途发生变化,或设计图纸的深化与完善,或不可预见的因素与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基建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的进展形式、施工方案、技术要求以及建筑材料、设施、设备的选用等提出的相关变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基建处、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的约定及现场施工事实,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项所作的记录和核定,是施工现场发生的特殊费用,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五条  工程变更及签证必须坚持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建设工程在功能、质量、投资方面实施优化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控制

第六条  基建处负责建设工程变更的控制和落实,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对建设工程变更实施监督。学校基建领导小组负责建设工程重大变更的可行性评审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基建处、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应尽可能将建设需求、建设方案、建材(设备)选择等解决在建设工程设计阶段,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避免设计方案漏项、缺项。  

(一)基建处应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控制,对工程量清单编制提出明确要求,及时准确答疑,尽可能减少因工程量清单漏项缺项、工程量漏算少算、特征描述错误等导致的工程变更。

(二)使用单位对设计方案的修改意见应在方案优化阶段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结束后,原则上不再接受使用单位对施工图纸的修改。

(三)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建设工程招标完成后,原则上不得作重大变更。

第八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确需发生变更的,基建处、工程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相关规定及本办法,严格履行审批和签证手续。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核定

十条  工程变更实行分类核定: 

(一)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图经审图中心审查通过后若需进行设计技术变更,设计单位必须以《工程联系单》形式报基建处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工程技术核定单》形式发出技术变更通知。 

(二)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1)施工单位在图纸会审阶段提出的相关变更,以图纸会审纪要的形式,经过基建处审批同意后,由设计院出具相关设计变更图纸。

2):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过程中提出的相关工程变更,必须填写《工程联系单》,经监理单位、跟踪审计、甲方总工程师、甲方代表签署意见后报基建处,基建处依照分级核批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监理单位在现场施工过程中提出的相关工程变更,必须填写《工程联系单》,经跟踪审计单位、甲方总工程师、甲方代表签署意见后报基建处,基建处依照分级核批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使用单位提出的变更:确因教学科研等需要,使用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完成后对施工图纸提出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基建处提出申请,由基建处按照学校“三重一大”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基建处发出或提出的变更:基建处根据学校发展和建设需要,依据学校有关文件或决策发出的工程变更;或施工过程中发现新情况,就施工方案、工程进度、建材选用等提出的工程变更,由基建处按照学校“三重一大”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六)经审批同意的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由基建处以《工程联系单》形式通知设计单位进行相应技术变更。设计单位不得直接接受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变更申请。

(七)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突破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规划设计要点和设计方案及设计图纸的审查核准意见;确需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不得不突破相关审查核准意见的,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后,由基建处负责按有关规定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审核,批准后,落实变更事宜。

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核批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实行分级核批: 

(一)变更估算金额在5万元以内(不含5万元)的单项工程变更,经监理单位、跟踪审计、施工单位、甲方总工程师、甲方代表签署意见,由基建处处长按照基建处“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审批后实施。

(二)变更估算金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单项工程变更、变更幅度在10%30%(含30%)且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合同变更,由监理单位、跟踪审计、施工单位、甲方总工程师、甲方代表、基建处处长审签,报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三)变更估算金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单项工程变更、变更幅度在10%30%(含30%)且累计变更金额超出20万元的合同变更、或变更幅度超出30%但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合同变更,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甲方代表、甲方总工、基建处处长审签,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审批,报主要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变更估算金额超出50万元的单项工程变更、或变更幅度超出30%且累计变更金额超出50万元的合同变更,由监理单位、跟踪审计、施工单位、甲方总工程师、甲方代表、基建处处长审签,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审批,报学校基建领导小组进行重大工程变更可行性评审,经评审同意,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工程变更的实施

十二条  工程变更由基建处负责办理,跟踪审计负责造价估算的审核,审计处负责造价审核。

(一)经过批准的工程变更,由基建处及时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出具《工程技术核定单》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基建处有关责任人四方到场,确认设计变更引起的变更工程量及估算金额,会签工程量签证原始记录单(可以留下影像资料,保留相关影像资料);施工单位按照《工程技术核定单》完成施工后,再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基建处四方复核并会签《工程签证单》;跟踪审计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工程签证单》及相关原始记录进行造价估算的审核,并书面报审计处审核价格。

二)工程变更中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部分需要办理工程费用签证,由基建处会同审计处、跟踪审计、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形成会议纪要,明确签证内容及结算费用,基建处按照分级核批程序办理相应工程费用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三)对于事发突然、来不及办理书面手续的工程变更,可以在报甲方代表认可(甲方代表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并征得设计单位的处理意见后,现场先行组织施工。但施工前必须进行四方签证工程量并拍照,施工后应及时按上述规定补办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 变更工程量的确认  

对于不涉及合同、招投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涵盖内容的工程变更,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现场发生的新情况提出申请,在甲方代表主持下,由监理单位、跟踪审计、施工单位、基建处四方共同进行现场勘察,测量变更发生量,并注意变更发生前后的变量数据采集和核定,及时进行工程量签证,形成书面材料。 

对于涉及合同、招投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涵盖内容的工程变更,或变更导致合同决算审计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幅度在5%以上的,除必须按上述程序及时进行工程变更量确认签证外,还须与招标办公室协调沟通,及时签订工程补充合同以及有关材料(设备)供应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六章 工程签证

第十四条  根据工程签证的内容,工程签证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施工现场发生的与主体工程施工无关的零星用工、用料、机械台班等费用。

(二)以保证主体工程施工为目的的临时增补的施工项目。

(三)施工单位漏做、拒做而需委托第三方施工的项目。

第十五条  根据预估签证额度,工程签证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直接费在0.2万元以内的签证,经甲方代表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讨论,会签《工程签证单》,报基建处工程科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直接费在0.2万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经甲方代表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讨论,会签《工程签证单》,报基建处分管副处长批准后实施。

(三)直接费在1.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经甲方代表、甲方总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现场确认签证工程量及估算金额,会签《工程签证单》, 由基建处处长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审批后实施。

(四)单项签证直接费或累计签证费用增加超过5万元的,按照工程变更的核批程序执行。其中,累计签证费用增加超过5万元以后,再发生的工程签证,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由基建处按照工程变更的核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确保签证程序规范,签证手续完备,签证内容真实、准确、合理。

第七章  工程变更及签证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基建处要着力加强基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认真做好工程变更及签证的把关确认,防止高估冒算。

第十八条  对于理由不充分,甚至弄虚作假、逃避监督、擅自实施的工程变更及签证,学校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其他部门负责工程管理的建设工程,其工程变更及签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